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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章最後由 sss89229 於 2014-2-8 14:01 編輯
公路法在去(102)年6月18日修法,同年7月3日公告生效
以下節錄
一、公路:指國道、省道、市道、縣道、區道、鄉道、專用公路及其用地範圍內之各項公路有關設施。
二、國道:指聯絡二直轄市(省)以上、重要港口、機場及重要政治、經濟、文化中心之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。
三、省道:指聯絡二縣(市)以上、直轄市(省)間交通及重要政治、經濟、文化中心之主要道路。
四、市道:指聯絡直轄市(縣)間交通及直轄市內重要行政區間之道路。
五、縣道:指聯絡縣(市)間交通及縣與重要鄉(鎮、市)間之道路。
六、區道:指聯絡直轄市內各行政區及行政區與各里、原住民部落間之道路。
七、鄉道:指聯絡鄉(鎮、市)間交通及鄉(鎮、市)與村、里、原住民部落間之道路。
八、專用公路:指各公私機構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興建,專供其本身運輸之道路。
修改後解決五都範圍內的公路問題
縣道改稱市道,鄉道改稱區道
省道方面則有〝直轄市(省)間〞項目解套
以136為例,根據法律,無論在台中市或南投縣,應該全線稱為市道136
不過自己私下習慣是:台中市內稱市道136,南投縣稱縣道136
暫時建議只要有進入現在直轄市範圍的原縣道稱為市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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